員工辭工勞動合同法有哪些規定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 一是依法立即 解除勞動關系 ,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 工資 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 解除合同 。 一、員工辭工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 勞動合同 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 競業限制 ,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 勞動法 〉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后,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后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后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在這里特別要提醒讀者的是,當你合同中有服務期限或保護商業秘密約定,因而有 違約金 的約定的話,雖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辭職,但是必須按 合同違約金 的規定給予賠償。 勞動法關于員工辭職的補償: 一、新勞動法辭職賠償、新勞動法辭職補償 1、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不需用人單位的批準。 2、如單位沒有 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隨時立即辭職。 3、如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了。 4、 試用期 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隨時辭職,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單位不能扣辭職勞動者的工資,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況下和勞動者簽訂了違約金條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只能在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技術培訓和約定了服務期的情況下約定違約金條款。 7、如單位存在無故 拖欠工資 、 克扣工資 、不按照勞動法支付 加班工資 、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工資、沒有按照勞動法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采取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并要求補償。 二、新勞動法解雇 1、2008年1月1日以后,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續簽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但只能從08年1月1日計算工作時限。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3、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5、 合同履行 過程中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你不存在過錯),08年1月1日前和之后的工作時限可分別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主張經濟補償。 6、08年1月1日前可獲得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08年1月1日以后的可獲得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7、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 三、新勞動法辭職工資 1、按勞動法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 法定節假日 為11 天,并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 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c.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 ×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2、按上述規定你的工資應為: 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應為:約定的月工資 ÷21.75天)×8天 平常 加班 12小時的工資:日工資÷8小時×12小時×150% 公休日加班的工資:日工資÷8小時×13小時×200% 3、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規定支付工資,屬于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解決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 律師 ),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 證據 ,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的規定, 勞動糾紛 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4、 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 不簽勞動合同 、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5、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 年 月至 年 月 形成 事實勞動關系 ,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列舉上述違法事項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 按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的規定支付 經濟補償金 ,并按勞動合同法第50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 離職手續 。
勞動關系解除以什么為依據
勞動關系解除以什么為依據勞動關系解除以書面的證明材料為依據。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是用人單位出具的用來證明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的法律事實的為了體現對外的效力,加蓋單位公章即可,無須加蓋單位內部的其他印章。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無效】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簽了合同想辭職怎么辦?
一、簽了工作合同想辭職怎么辦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準。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準,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2、所以,辭職要合法理由非常重要,只要理由合法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拒絕,當然,如果沒有合法的理由,不但不能走,你就是走了,單位也會找你的麻煩,得不到補償金不說,還會要你交違約金,不給你辦離職手續,對你今后的就業會有麻煩。
3、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收取勞動者的押金等。
5、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6、“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7、如果單位不支付上述費用,維權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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