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和勞務協議的區別是:1、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務協議的主體沒有限制;2、簽訂勞動合同就建立了勞動關系,而勞務協議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系。
法律客觀: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簽訂就業協議的一種書面合同。其內容主要體現畢業生情況和意見、用人單位情況和意見及學校意見,其協議約定僅指學生在畢業后到用人單位去工作的一份書面合同。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簽證部門是各級縣、市人事調配部門。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法》規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中載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等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合同的簽證機關是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就業協議僅僅是確立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更進一步確立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畢業生千萬不要認為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就萬事大吉,應注意報到后及時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為了更加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畢業生可在簽訂就業協議時了解勞動合同的內容,尤其是工作年限和待遇等條款,畢業生也可向招聘人員索要樣本或復印件。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前,也不可忽略就業協議書的簽訂。
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
(1)主體不同。
勞務合同的主體可以雙方都是單位,也可以雙方都是自然人,還可以一方是單位,另一方是自然人;而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確定的,只能是接受勞動的一方為單位,提供勞動的一方是自然人。
(2)雙方當事人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之間具有領導與被領導、支配與被支配的隸屬關系;勞務合同的雙方之間的地位自始至終是平等的。
(3)承擔勞動風險責任的主體不同。
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風險責任自行承擔。
(4)法律干預程度不同。
因勞動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工資,法律、法規規定了最低工資、工資支付方式等;而勞務合同支付的勞動報酬稱為勞務費,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價格及支付方式等,國家法律不過分干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兩種合同所對應的主體資格不相同,勞動合同的主體主要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可以都是法人、公民,也可以是公民和法人。
2、兩種合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不僅僅存在經濟關系,還存在隸屬關系;而勞務合同的雙方只存在經濟關系。
3、兩者主體的待遇不相同。
4、兩者報酬的性質不同。
5、兩種合同的用人單位義務不相同。
6、兩者適用的法律不同。
7、兩者受國家干預程度不相同。
8、兩者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相同。
9、兩種合同對應的糾紛處理方法不同。
10、兩者對勞動力的支配權不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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