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有規定, 女職工 懷孕期間可以獲得相應的保護,要是原本的工作崗位不夠輕松,那么現在公司就有義務調整其到適宜的崗位上,但對應的崗位有其對應的 工資 標準,可是公司不能對懷孕女職工調整工資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任何公司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 因此,公司不能隨意調整懷孕女職工的工作崗位,即使是為了保護女職工的原則將懷孕女職工調到相對輕松適宜的工作崗位,但也不能降低女職工的工資性收入。
法律客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法律分析:針對孕婦,公司隨意調崗降薪,是不合法的。若公司想調崗降薪,需要和勞動者進行協商,經過勞動者同意的,才可以。否則,則違反了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共同約定的工作崗位和薪酬內容,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分析:非法。對于懷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女職工降薪是違法的。勞動合同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方能變更。比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是用人單位可以進行單方調崗的理由,但用人單位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確實不能勝任工作,且鑒于“三期”女職工的特殊情況,調整后的崗位不應是其不宜從事的工作,否則用人單位擅自作出的調崗決定無效,如果公司不僅調崗還降低工資,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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