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協商離職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根據相關法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只有一個,即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因為勞動合同簽訂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平等自愿,那么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解除勞動合同,從而解除勞動關系,也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勞動合同終止 : (一) 勞動合同期滿 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 合同的終止 ,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直接 解除勞動關系 且無需履行通知義務。用人單位出現《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最后兩款規定情形的,勞動者無需書面通知即可直接解除勞動關系。第二十六條下列 勞動合同無效 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 變更勞動合同 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 勞動爭議仲裁 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上述內容和程序要件的,即應認定其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這里的 賠償責任范圍 應當包括因勞動者擅自離職、提前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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