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平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補休時間等同于加班時間;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另外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一般不安排補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生產任務不足或者沒有按計劃完成生產任務的企業,為了突擊完成任務或者突擊完成臨時承攬的生產任務而加班的,一般不得發放加班工資。職工加班加點后補休時間,由企業在保證生產(工作)正常進行的條件下及時安排,不得拖延過長,也不得隨意改發加班工資。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點,只給予同等時間的補休,不發加點工資,也不準將加點工時累計發給加班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分析:延長勞動時間的工資報酬,按以下公式計算支付:工作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15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200%×加班天數;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300%×加班天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報酬:(1)平日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即公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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