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不能辭退勞務派遣工,但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辭退,屬于違法辭退的,勞務派遣單位要以經濟補償為基礎支付雙倍作為賠償金;屬于非過失性辭退的,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屬于過失性辭退的,勞務派遣單位不需要賠償。
法律客觀:《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
勞務派遣的員工與勞務派遣的公司雙方簽訂相關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是能得到賠償的。勞務派遣員工與一般的勞動者是一樣的,如果勞動者沒有出現過錯卻被用人單位辭退的話,都是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會出現以下這三種情況,當事人可以對照自己是屬于哪種情況,是否應該為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可以在一年的時間內向有關機關申請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1、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雙方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對其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違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該向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也就是每工作一年向其支付兩個月的本人工資;2、如果用人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其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的工資;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去通知勞動者需要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的,還需要對其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法律依據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勞務派遣人員辭退時應當支付員工雙倍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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