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如下:
1、勞動爭議時效問題應當是仲裁時效,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條件:
1、由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委托律師或者代理人提起訴訟和應訴,非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不能夠對該案件進行起訴和應訴;
2、勞動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而提起訴訟。只有在爭議案件經過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3、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
4、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不得超過法律規定時間,到法院起訴。當事人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到法院起訴,法院才予受理。而起訴的法院,是要有管轄權的。
勞動訴訟程序:
1、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并提交起訴狀;
2、法院審查后,作出受理決定的在7日內立案,作出不受理決定的在7日裁定不予受理;
3、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原告要在7日內繳納訴訟費,逾期未繳的意味著自動撤訴;
4、在立案后,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至被告。被告收到起訴狀15日內,要提交答辯狀給法院;
5、雙方當事人在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交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6、在立案后,法院組成合議庭,安排好合議庭的人員告知當事人;
7、法院安排好開庭時間和地點后,通知當事人和起訴參與人;
8、到了當庭當天,法院開庭審理,核實當事人身份、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等訴訟程序;
9、法院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若調解不成功的,法院作出裁決。
綜上所述,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追討勞務費的訴訟時效
發生勞動爭議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以內。若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為終局裁決的,只有勞動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追索勞動報酬的訴訟時效為多久 發生勞動爭議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勞動關系終止后一年以內。若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為終局裁決的,只有勞動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相關的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訴訟時效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追索勞動報酬的訴訟時效為一年,也就是說在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年以內,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因拖欠其勞動報酬提起訴訟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所拖欠的勞動報酬。
拖欠工資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法律主觀:
訴訟時效 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 債務人 獲得 訴訟時效抗辯 權。 《 勞動爭議仲裁 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 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關系 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因此, 工資 糾紛訴訟時效為1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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