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分別是什么
答辯期限一般是收到起訴書后的15日,舉證期限一般在開庭前也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確定期限,但在收起訴書副本的時候,法院會將相關的期限書面通知簽收人。
答辯是答辯人對起訴的書面答復或反駁,舉證期限是對案件事實提交證據進行證明的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期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答辯期有多久
被告人從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5日內,有向法院提交答辯伏的權利。
答辯狀是針對原告的起訴狀中陳述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作出承認或否認的陳述及理由。如果在15日內未能提交答辯,也可以在參加開庭的時候當庭答辯。如果你需要向法庭提交證據,必須在提交答辯狀的期間內,將證據的復印件一并提交法庭。證據的原件則待正式開庭時帶到法庭質證。
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限多長
簡易程序中的民事審理,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一般受《民事訴訟法》答辯15日和舉證期限不少于三十日的規定,但因當事人要求答辯和延長舉證期限的,人民法院可延長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但簡易程序的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一般不超過15日。
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舉證期限不少于30日,答辯期限不少于15日,舉證期限雙方當時協商一致的可不收不少于30日的規定。
答辯期和舉證期有何區別
答辯期是法律對被告的規定,是被告對原告提出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反駁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是訴訟平等原則的體現。《民事訴訟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而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一般情況下答辯期,先于舉證期結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勞動仲裁答辯期限和舉證期限
法律主觀:
1、根據《勞動 人事爭議仲裁 辦案規則》有關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 仲裁委員會 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責任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情形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 2、舉證期限由仲裁委根據案件情況指定,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 立案通知書 之日起計算。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法律客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五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長期限,仲裁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仲裁委員會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不同情形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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