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簽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公司未簽勞動合同辭退員工的賠償是要根據勞動者的基本工資水平和工作年限來確定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公司未簽勞動合同辭退員工如何賠償? 未訂立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訂立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最多11個月。 企業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三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五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二、企業辭退員工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也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如果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六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公司與員工沒簽勞動合同辭退員工的賠償的標準是都有其具體的事實情況下的相應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根據個人具體情況,結合實際情況,尋求法律解決途徑或是經濟賠償,此時我們如果是自己無法處理的話,是可以聘請專業的人士來幫助我們的。
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
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一、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怎么賠償
1、公司沒給員工簽合同可以按照以下標準進行賠償:
(1)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從第二月起至滿一年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公司簽合同一般簽幾年
1、有固定期限,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
工作九年沒有簽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工作九年沒有簽勞動合同的賠償方法如下:
1、公司不簽署勞動合同,可以直接以此為由,向公司提出辭職;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可以向公司主張自入職之日起每月二倍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4、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應該包含的內容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
2、工作內容,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所從事的工作崗位;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衛生及其他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勞動者勞動的成果返還和履行勞動義務后必須享受的勞動權利;
5、勞動紀律,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工作秩序和規則;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當事人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當事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公司不簽訂的可以向公司申請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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