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維護權益的途徑
法律主觀:
勞動者維護個人的合法權益有下列途徑: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清楚重要的條款;如果發生爭議的,及時申請調解、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勞動爭議的維權途徑有幾種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解決的途徑包括:內部調解協商解決、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勞動仲裁、訴訟。一般存在一定的救濟措施內部順序,先是調解協商,再是勞動仲裁,最后無法解決才采取訴訟的方式。但此順序并不是法定的順序,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勞動糾紛怎么維權
你好,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爭議主要體現類型有:
一、因確認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發生的爭議;
三、因,包括除名、、辭退、離職等情況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保、福利、培訓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薪金、工傷等發生的爭議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爭議。
明白了勞動糾紛的類型就可以正確適用勞動糾紛的處理程序了。我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糾紛處理途徑有四種,即協商、調解、勞動仲裁、勞動爭議訴訟。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糾紛的途徑。協商解決的雙方以自愿為基礎,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仲裁程序。
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會受理該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工會與企業因履行發生的糾紛,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若雙方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適用于各類糾紛,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由勞動部門會同有關方面進行協商處理,不適用于仲裁程序。除了這種爭議,對于其他爭議,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院審判。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糾紛處理的最終程序,實行兩審終結制。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很多,包括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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