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二、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什么情況適用賠償金
用人單位需支付賠償金包括以下 5 種情形:
1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 、用人單位違規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 、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即按超過的期限以試用期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賠償金 ) 。
4 、下列情況企業要限期補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 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按大于 50% ,小于 100% 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 ) 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
(2 ) 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
(3 )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
(4 )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5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者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可以申請賠償嗎
是可以申請的。勞務派遣員工與一般勞動者一樣,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被用人單位辭退,都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 勞動關系 ( 或者說辭退、開除 ) 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于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 1 年內申請 勞動仲裁 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 39 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 87 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 2 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 2N;
2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 19 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 46 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N;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 40 條,并且沒有提前 1 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 1 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 N1;
3 、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 39 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 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三、企業辭退的原則
根據原勞動人事部等四部門勞人勞 [1987]5 號文件規定: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后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企業辭退違紀職工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 ; 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濫用職權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辭退后,本人要求遷移戶口的,按戶口遷移規定辦理。賠償金是法律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所作出的利益平衡,是法律保護弱勢群體的表現。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種: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雇;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雇員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二種: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第三種: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第四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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