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補償標準最高限額
公司辭退員工補償上限正常情況是最高不超過十二年,補償的標準是每滿1年按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6個月以上但是不到1年的按1個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年算,所以不同的人對應的補償也是不一樣的。
一、公司辭退員工補償上限是多少 公司辭退員工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不賠的,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公司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提出辭退,并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這里要注意,由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不包括在內 (二)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的 (四)勞動合同期屆滿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因此公司辭退員工在有補償的情況下,其補償是有上限的,不是說無限制的,想賠多少就陪多少,當然實際生活中,如果是因為勞動者個人出現了違反相關規定的,那么用人單位是不用承擔賠償的,所以公司辭退員工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具體來看。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最長年限
法律主觀:
一、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上限是多久 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者月 工資 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哪些不能列入 經濟補償金 基數的范圍? (1) 社會保險 福利費用,如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三)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小知識 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實際月工資為基準,以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若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這里的“工資”不僅包括基本工資,還應包括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具體規定為: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所以,由上可知的是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金還是有上限的,支付年限不得超過十二年,而且金額上限為勞動者工資的十二倍,而且如果補償金低于三倍的,那么沒有上限的,所以勞動者需要了解相關知識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倍經濟補償最高年限
在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針對解除合同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是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那么你知道雙倍經濟補償金上限是什么嗎?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相信會對你有所幫助。 一、雙倍經濟補償金上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整理的雙倍經濟補償金上限的相關內容。勞動者實際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一個月工資標準)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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