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務派遣中,如果由于員工或者派遣機構的自身問題、違法、或者協商一致,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方面,從派遣工的角度來講,可以有以下途徑解除:1、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派遣工按照正常手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以提前三日通知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如果派遣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務派遣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另一方面,從派遣單位的角度來講,可以有以下途徑解除:1、派遣單位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如果派遣員工有《勞動合同法》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分析: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3、被派遣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或者用人單位存在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等情形,則勞動者可以單方隨時解除該 勞務派遣合同 。 《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務派遣 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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