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工作時間規定
勞動法規定的上班時間是每天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但是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天不超過一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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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工作時間的規定
工作時間,又可以稱為“勞動時間”。主要指按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在一晝夜以及一周之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長度主要由勞動法直接規定,或是由集體合同、或者是勞動合同進行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如果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通常情況下,工作之外的休息時間,屬于勞動者自由支配的時間。
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國實行勞動者標準工作時間為: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的工作時間累計不的超過40個小時。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的需要,經與工會、勞動者協商后,可以適當的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但一般每日不得延長超過1小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時間標準
勞動時間標準時間是,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標準工作時間是我國現行工時制度的一種形式,也是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在通常情形下實施的工作時間。在標準工時制下,根據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每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而且根據規定,標準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1、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1天休息。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綜合計算工時制特點,一般以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當不能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綜上所述,從綜合工時制的特點來看,其基礎仍然是標準工時制,雖然允許一定周期范圍內員工工作時間綜合計算,允許具體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過法定標準工作,但是仍然要堅持一定周期內總的工作時間及平均工作時間都不能違反法定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國家規定勞動工作時間
法律主觀:
《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辦法。
法律客觀: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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