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按照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來計算。職工所在的單位需要按月支付給職工。并且職工還可以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獲得治療費用、伙食補助費、以及交通、食宿等費用的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山東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試行辦法》,制定本辦法,加強和規范全省工傷職工的管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條工傷職工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事故受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停工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的期限。停工留薪期應當連續計算。第三條工傷職工應當及時向所在單位提交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分類目錄》確定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第四條對多部位或者多組織器官受傷的,應當將相應停工留薪期的最長期限作為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傷部位的停工留薪期不得累計。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情節嚴重或者特殊的,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第五條因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并發癥的,可以根據協議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第六條受傷部位或者組織器官未列入《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的,以臨床治愈或者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第七條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不穩定或者恢復,仍需治療的,應當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醫療機構協議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持工傷認定決定、住院或門診病歷、相關檢查報告、醫療機構協議出具的休假證明、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等。,并向市勞動能力評估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未提出申請的,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評估委員會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停工留薪結論,影響勞動能力評估委員工的,并在30日內。勞動能力鑒定期間,因傷不能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自殘疾評估等級下個月起,按照《條例》和《試行辦法》的規定享受殘疾待遇。需要繼續治療的,必須有工傷協議醫療機構的休假證明,報銷工傷醫療費用,但不享受停工期待遇。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生活津貼,其標準不得低于因病醫療期間的病假工資。第十條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需要重新確定停工期的,按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一條停工期確認費暫按照省物價、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企業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費收取。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停工期延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確認費及相關檢查費用;停工期不需要延長的,由工傷職工個人承擔。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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