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勞動糾紛官司怎么收費
打勞動糾紛官司怎么收費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律師收費的方式一般分為計時收費、按件收費以及按標的收費。不同地區,不同水平的律師收費標準也都是不一樣的,國家并未對律師收取服務費的數額進行強制規定,部分地區可能會有律協以及司法局出臺的律師收費指導意見,但是一般也只規定最低收費。律師服務費主要還是受市場調控。
勞動爭議案件收費標準如下:
(一)沒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
1、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爭議金額超過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
3、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
4、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1%收費。
勞動爭議案件的爭議金額以申訴人請求的數額為準;請求的數額與實際爭議金額不一致的,以實際爭議金額為準。
申訴人增加仲裁請求、被訴人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相關仲裁請求的,案件處理費按不同的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勞動仲裁訴訟的舉證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是指對于有待證明的事實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包含兩方面的內容:證據由誰提出;應該舉證的人沒有舉證的不利法律后果。 舉證責任的分擔是指舉證責任在當事人之間的分配,即確定爭議雙方各自應就哪些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對于舉證責任分擔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對于一些特殊案件,則通過“舉證責任的轉移”來達到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的目的。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轉移”主要是指對于一些本應由勞動者承擔的舉證責任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2、因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3、因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現實中,無論是申請勞動仲裁,還是提起勞動訴訟,此時當事人都不可避免的需要支付一定的案件受理費,當然仲裁與訴訟的收費標準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四條 國家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者組織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適用本辦法。
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本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訴訟費用交納上實行差別對待的,按照對等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糾紛起訴費是多少
勞動糾紛起訴費是多少勞動糾紛案件的起訴費為每件10元,民事訴訟的訴訟費一般情況是由提起起訴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進行預繳納,判決結束后由敗訴的一方承擔。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費繳納比例的劃分,并在判決書上寫明。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訴訟費是當事人訴訟程序應當繳納的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其它訴訟費用。訴訟費一般情況下是由原告進行預繳,判決書下達后由敗訴的一方承擔。人民法院立案后會,當事人需要持繳費通知到指定的銀行進行繳費,然后拿銀行繳費的回單到法院開具訴訟費預收專用票據。如果當事人沒有在指定的時間內繳費,法院將發出訴訟費繳納情況查詢通知,核實當事人確實沒有繳納訴訟費的將按自動撤訴處理。訴訟費的繳納標準根據案件類型而定,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受害者因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提起民事訴訟的,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訴訟費因賠償金額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勞務糾紛起訴費用是多少
勞動爭議訴訟費的收取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國務院出臺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后,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勞動法規定,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直接委托代理人起訴,其他未經委托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未經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的時間,必須是勞動法律規定的時效內,否則不予受理。
(5)起訴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案件受理費。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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