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有關法律規定是:用人單位應當以法定貨幣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組成包括工資、薪金、加薪、勞動分紅及各類津貼、補貼等勞動收入。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者對于個別無故拖欠、克扣加班工資的,職工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1、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也作出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1、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也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支付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國家對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行為的行政處罰規定已相當明確,但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事情還是屢有發生。面對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勞動者該怎樣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也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即:勞動爭議的申訴時限為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所謂“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對于超過申訴時限的仲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不予受理,對由于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情況可以除外,但是當事人必須能提供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的證明。現實中就有許多人在發現被侵權時,往往由于出于單位壓力或自身的顧慮等種種原因未有及時申訴,等到再想申訴時,卻已超過申訴期限,形成有冤無處申結果。因此,在當你、我、他發現本人合法權益被侵害時,一定要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再造成有理無處訴的結果。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一、公司拖欠工資多久獲得賠償《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根據根據勞動法規定: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二、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怎么辦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可先和單位協議,協商不成,可走以下法律程序:(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后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于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賠償金計算方式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賠償金是要分情況計算的。如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工資,則要加發工資報酬25%的賠償金;如果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限期內仍不支付工資,則要按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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