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過去叫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為遏制小傷大養、休工無限期等現象,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狀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時間,由已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停工留薪期過去叫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為遏制小傷大養、休工無限期等現象,工傷停工留薪期應當根據傷情的具體狀況來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時間,由已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工傷停工留薪期的時間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期限治療的,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可再延長12個月。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發給,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護理。這里所稱的原待遇是指職工在受傷或未被確診患職業病前,原用人單位發給職工的按照出勤對待而發給的全部工資和福利待遇。
法律客觀:1、工傷人員的停工留薪期期限如何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從業人員工傷后停止工作接受搶救和治療的時間。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規定,工傷人員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確定。工傷治愈或傷情穩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停工留薪期終止。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并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單位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時間內向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個月,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具體如何理解?根據本市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從業人員發生工傷后,在接受工傷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這里的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工傷人員負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收入(工資收入按國家和本市有關部門規定的統一口徑)計算。按此計算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發。3、如何辦理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手續?工傷人員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停工留薪期滿前15日內,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用人單位對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工傷人員書面申請之日起7日內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并須提交:(1)填寫完整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表》-2工傷認定書復印件(3)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確認申請的,視作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可根據需要安排工傷人員接受醫療檢查,經鑒定專家面檢后作出確認意見,并出具《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書》交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
一、停薪留職最長期限為多長時間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職留薪不是停薪留職,停薪留職一般不超過二年。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標準是什么
1、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如果職工雖然發生了工傷,但傷勢并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并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工傷職工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2、在停工留薪期內,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內容有三方面:
(1)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
停工留薪九問九答
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什么?
答: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繼續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二、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可以延長嗎?
答:工傷職工因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停工留薪期,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已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傷職工,能否再享受帶薪年休假?
答:《工傷保險》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所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后,還可以申請年假。
四、達第三人侵權構成工傷的,誤工費與仔工留薪期工資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嗎?
答:無論侵權人是否賠償都不影響工傷認定和工傷待遇賠償,勞動者可以要求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屬于醫療費,所以勞動者可以獲得誤工費與停工留薪期的雙重賠償。
五、停工留薪期工資什么時間發放?
答:在停工留薪期內,停工留薪工資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單位也不得拒絕支付其工資。
六、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不工作,單位可以拒絕支付其工資嗎?
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因此,即使職工不工作,單位也不得拒絕支付其工資。
七、職工與用人單位關于停工留薪期待遇發生爭議怎么辦?
答:《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嗎?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職工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把職工一丟了之。
九、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不上班,用人單位能否按曠工處理?
答:首先,用人單位應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經屆滿,是否存在延長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工傷職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經屆滿,則用人單位應通知工傷職工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需要注意的是,職工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最后,配合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是工傷職工的權利,也是義務。停工留薪期屆滿,工傷職工拒絕參加勞動能力鑒定,其勞動能力是否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無法確定,不屬于用人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按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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