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是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1)主體不同。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者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序推薦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則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它可以涉及集體勞動關系的方方面面,也可以只涉及勞動關系的某一方面;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立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標準的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區別:1、勞動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集體合同是勞動者集體勞動的勞動條件、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法律分析: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1、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是工會組織或勞動者按照合法程序推舉的代表。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企業和勞動者個人。2、內容不同:集體合同的內容是關于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標準的約定,以全體勞動者共同權力和義務為內容。勞動合同的內容只涉及單個勞動者的權利義務。3、功能不同: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的目的是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條件,為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設定具體標準,并作為單個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指導原則。勞動合同的目的是確立勞動者和企業的勞動關系。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規定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凡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一律無效,故集體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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