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員工離職手續辦理流程:
1、員工提交離職申請,交部門負責人和人事部審批通過;
2、和同事交接相關工作;
3、歸還相關辦公用品,包括工作牌、工作服等;
4、在人事部門辦理相應離職手續;
5、公司開具離職證明,以證明員工已從該公司離職。
員工辭職應當辦理的手續:
1、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2、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3、辦理工作交接;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簽訂競業禁止協議;
6、其他。
綜上所述,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離職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離職需要辦理的手續包括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完成工作交接、結算工資和福利,以及取回個人物品等。
首先,提交書面辭職申請是離職的首要步驟。一般情況下,員工需要提前一定的時間(如半個月或一個月)向直屬上級或人力資源部門提交辭職申請。這樣做可以給予公司足夠的時間做好人員調整和交接工作。在辭職信中,員工需要明確表明自己的離職意向、離職原因和離職日期等。
其次,完成工作交接是離職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員工需要將自己負責的工作內容、項目進度、相關文件和信息等詳細交接給接替自己的人。這有助于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避免因人員變動而給公司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接下來,結算工資和福利是離職手續的必要部分。員工需要與公司財務部門核對工資、獎金、補貼等支付情況,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同時,如有未休的年假或加班等,也需要進行相應結算。
最后,取回個人物品也是離職過程中不可忽視的一環。員工需要將自己的個人物品,如辦公用品、工作證等,歸還公司或自行取回。
總之,離職手續的辦理需要細心、耐心和責任心,以確保工作的順利交接和雙方的權益保障。同時,不同公司和崗位可能會有不同的離職要求和流程,具體操作時需與公司相關部門進行咨詢和確認。
辦理離職手續流程
離職手續辦理流程: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安排工作交接;財務部結清工資;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派遣員工因病或因事辭職時應提前30日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辭職申請未予批準前,應繼續工作,不得先行離職。
1、離職員工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并向用工人單位人事部提供書面的有相關人員簽字的移交清單,人事部憑移交清單及當月結算工資并辦理正式離職手續;
2、因合同終止不再續約的或在勞動合同期內要求辭職的,均應按規定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3、如本單位提出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將按照國家及本單位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支付違約金。
試用期內的員工辭職,需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書給用人單位,辦妥《離職報告表》,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企業人才市場,再予以工資結算,擅自離開者,視為自動放棄工資。
正式員工辭職,則需書面提交辭職報告書給用人單位人事部審核批準,用人單位書面通知企業人才市場,然后再辦妥《離職報告表》再予以工資結算,擅自離開者,視為自動放棄工資。不給以辦理相關人事、社保關系轉移。
關于社保手續,由員工持《養老保險手冊》直接到社會勞動保險公司的職工流動窗口辦理繳費手續,凡是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均可辦理社保,不受年齡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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