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的起訴程序怎么走
勞動合同糾紛起訴程序如下:
1、起訴和受理。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審理前的準備。正式審理之前人民法院還要做—些準備工作,比如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托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
3、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后,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相互辯論。辯論之后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4、依法做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起訴勞動糾紛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勞動訴訟起訴人立案時應提交如下材料:一、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二、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的復印件;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近三個月內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三、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復印件。四、證明勞動合同法律關系或事實勞動法律關系存在的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五、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送達回證、不予受理通知書等證明勞動法律關系已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先行處理的材料。六、與訴訟請求相關的其他材料。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勞動爭議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勞動訴訟的條件如下: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起訴,其他人未經委托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不能未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根據勞動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高法院作出了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對于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5、起訴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在發生勞動糾紛后當事人一般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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