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意向書和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
聘用意向書和勞動合同,一般有兩個區別,具體如下: 1、用途不同。勞動合同是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協議書于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 2、特點不同。勞動合同沒有適用范圍,用人單位根據崗位需求與勞動人進行合同簽訂。聘用協議書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一般適用于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勞務聘用協議書和勞務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 一、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質不同 聘用合同調整的是政府對公共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行為和工作人員行為規范,屬于公法調整范疇。而勞動合同規范的是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屬于私法調整范疇。 2.合同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 企業的勞動合同是純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規定的 權利與義務 對當事人來講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強調契約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會發生不確定的權利或義務關系,即使發生,雙方均可自由協調解決,解除合同。 二、勞動合同、勞務合同之間的區別 1.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規定 的是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一個成員,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負責分配工作或工種,按照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和雙方協議約定提供各種勞動條件、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 違反勞動合同 的責任等必備條款。 勞務 合同的內容 規定的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報酬,是在意思自治的原則下,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約定的,法律未作強制性規定。 2.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 a.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律規范來調整,而勞務合同由民事法律規范來調整規范。 b.勞務合同在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民事主體地位平等的原則,而勞動合同中的勞動者在 簽訂勞動合同 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必須參加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中去,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工種,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領導和指揮,遵守勞動紀律,雙方存在隸屬關系。 3.法律責任后果不同 a.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可能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比如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b.違反勞務合同一般只承擔民事賠償服務,而不涉及行政和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聘用協議算不算勞動合同
聘用協議不一定算是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算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如下:聘用合同滿足勞動合同的成立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成立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基本情況、勞動者年齡條件、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薪資等其他事項。
雇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嚴格界定在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
雇傭合同是雇工提供勞務,雇主給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是以雇工為雇主提供勞務為標的。勞動合同中的而雇傭合同的雇主則是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主體,主要是指個人等。
從主體范圍來看雇傭關系主體范圍相應廣泛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雇傭關系。而勞動關系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聘用協議最大區別之所在。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及原勞動部的勞動關系指導意見,勞動合同的成立要件有幾個,如企業條件、勞動者年齡條件、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上述幾項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即只要具備了上述條款,無論其名稱是否是勞動合同,企業與勞動者也構成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律。同時,因勞動合同本身是由企業提供的文本,勞動者只有簽與不簽的表示,而不可能完全平等。所以在勞動關系中,適用于普通合同的顯失公正顯然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尤其企業單位無權提出合同顯失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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