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是: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 年休假 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 勞動法 》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 社會保險 和福利的權利、提請 勞動爭議處理 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法律客觀:《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一、年假的法律規定天數是怎樣的
1、年假的法律規定天數要根據職工工齡而定,具體如下:
(1)職工累計工齡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職工累計工齡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職工累計工齡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2、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用人單位一般怎么安排年休假
1、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2、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3、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支付該職工日工資300%的報酬。
年休假的法律規定: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我國的休息休假可分為以下幾種,具體如下:(1)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每個工作日內,為了減少勞動者的疲勞和緊張狀態,給予勞動者必要的休息和用餐時間即午休時間。一般為一小時,不得少于半小時。實行輪班制的單位,在調換班次時,不得使勞動者連續工作兩班。(2)每周公休假日國家規定,一般每周工作5天半,勞動者可享有一天半的公休假日。特殊行業如供電、供水等可從實際情況出發,依法安排休息日。(3)每年法定節假日我國法定節假日如下:元旦(一月一日);春節(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國際勞動節(五月一日);國慶節(十月一、二);上述節日適逢公假日,順延補假。屬于部分人民的節日,有“三八”婦女節,“五四”青年節,“六一”兒童節,“八一”建軍節,教師節等放假半天或一天,以利于開展紀念活動。各地區少數民族節日,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區少數民族的習慣分別規定。對于在節日或每周公休假日,值班的定時和無定時的職工,應該在兩周內補給與值班時間相等的休息時間。(4)職工探親假職工探親,是指與父母與配偶分居兩地的職工,每年在一定時期內,回家團聚的假期。我國從1958年實行職工探親假制度。1981年3月又重新公布了《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的規定》,享受職工探親假的條件是,凡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職工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職工探親假的實行,不僅對職工探親的要求得到適當滿足,而且對于控制城市人口,鼓勵有條件回農村探親的職工家屬還鄉生產和有計劃地安排職工探親的時間,保證企業在春節前后出勤率正常,對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發展生產是有利的。同時,體現了國家實行休息休假制度的必要性。職工探親假期主要規定如下: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一次,假期為2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單位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日。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教師)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5)年休假年休假是指職工每年在一定時期內享有保留工作和工資的連續休息的時間。在五十年代初期,我國曾在部分職工中實行過年休假,但由于受到國家經濟條件的限制,這個制度未能堅持下來。1994年7月國家通過的勞動法作了規定。我國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近年來,有的地區和部門已經實行年休假的暫行辦法,如《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1985年6月轉發省人事局《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中規定。凡參加工作滿5年以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按下列規定享受休假待遇:(1)參加工作滿5年不足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2)參加工作滿15年不足25年的,每年休假15天;(3)建國后參加工作滿2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4)建國前參加工作的,每年休假25天;休假天數包括公休假日(星期日),但不包括法定假日。休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照發。
年休假的法律規定為,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保費記錄、勞動合同、離職證明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勞動仲裁的流程如下: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并將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后,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準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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