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買斷工齡是指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法律依據:
一、《合同法》第九十條,新當事人的概括承受,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注: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后,以上法律依據變更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 總則》第六十七條。
采取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給予一定的補償,也就是每一年的工齡補給幾百元或幾千
元不等,以后你跟企業無任何關系了。俗稱“買斷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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