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工停薪留職社保怎么辦
在停薪留職期間社保的問題不是法律統一規定的,原則上是勞資雙方自行協商的,如果停薪留職了的話,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會停止給員工交納社會保險,在停職期間社會保險需要員工自行繳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停薪留職的規定。
一、單位職工停薪留職社保怎么辦? 單位職工停薪留職社保問題由勞資雙方協商確定。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準,并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準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有: 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后可按自行離職處理,并發給離職證明書;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二、停薪留職管理制度怎么寫? 公司停薪留職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加強對公司員工的管理,針對停薪留職人員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由行政部參照公司行政管理相關制度的規定制定,適用于公司正式員工。 第三條、停薪留職是指為請假時間超過30天(不含)而需要離開工作崗位的人員辦理的停止工資發放但保留其職務的手續。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公司員工凡因個人需要長時間學習進修的、結婚需度假、家庭原因或員工因身體原因需要長期治療的等特殊情況,長時間不能到公司上班,需辦理停薪留職手續者,由員工本人提前三個工作日填寫“停薪留職申請書”(詳見附表1),經部門負責人同意,管理部審批,總經理核準后,按“停職留薪申請表”(詳見附表2)內容做好工作交接后,一式兩份,將申請書原件交行政管理部門人事部存檔一份,呈送本人一份,方可離崗,非因正當理由停薪留職者,申請不予受理。 第五條、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根據公司規定,需要簽約《員工停薪留職協議書)。 第六條、員工在停薪留職期間擅自從事與公司同行業同類工作崗位者,一經核實,視其已離職;凡停薪留職滿一個月之內不能上班者,視其已離職。 第七條、交接工作手續辦理及復職管理 1、停薪留職人員的離職交接手續及工資發放等運作程序與離職手續辦理程序相同,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詳見附表4)按規定進行審批; 2、辦理停薪留職員工在約定的停薪留職時間期滿后需回公司上崗的,應提前一個月向公司報告,以便公司安排期滿后就業。停薪留職期滿后不能回公司上崗的,必須在停薪留職約定時間屆滿一周內續辦手續,否則,公司視為自動離職處理。 3、員工辦理停薪留職手續后,公司無義務為其保留原職位,停薪留職員工辦理復職手續時,公司按實際工作需要安排相關職位。 第八條、公司停薪留職人員待遇 1、停薪留職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不再享受在職時的工資、獎金等所有福利待遇。 2、停薪留職期間個人檔案、工資關系、工齡可保留。 第九條、停薪留職期滿員工要求復職時,需填寫“復職申請書”,經原任部門負責人同意,管理部門審批,總經理核準后,方可辦理復職手續。 第十條、其他相關事宜,一律按《公司管理規章制度》辦理。 附則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發后實行,修改時亦同。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勞動關系中如果沒有什么特殊情況的話,用人單位也不會給員工停薪留職,如果是遭受到了工傷事故,那也是停職留薪,在停職留薪期間,用人單位需要繼續給職工交社保。
什么情況可以停薪留職
法律主觀:
停薪留職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一、什么情況可以停薪留職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辦理停薪留職手續:(一)久病不愈超過一個月者;(二)因特殊情況暫時不能上班者。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單位批準。企業與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簽訂停薪留職合同,并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合同由雙方共同商定,其內容應當包括:停薪留職的期限(不超過3年)、停薪留職期間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的處理、工齡計算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等。二、停薪留職合法嗎?停薪留職如果是員工提出來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屬于合法的,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來的不合法。停薪留職合同是指為了使特定職工有期限離崗停薪并保留職工身份,而由用人單位與該職工依法簽訂的,約定停薪留職期間雙方相互權利和義務的合同。三、停薪留職申請書要怎么寫停薪留職申請書尊敬的院領導、主管部門領導:本人進入xx縣法院工作至今已有兩年多時間,通過這兩年來在辦公室、立案庭、執行局的學習、工作,對法院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認識,個人得到了相應的提高,也學到了很多法院工作的技能和知識。法院的工作是讓很多人羨慕的,但是兩年多來,由于我自身能力不足,自我感覺以我目前的狀態不足以順利完成日常工作,經常會因為個人能力和所學不能為單位的發展發揮最大的效能而深感愧疚。我反省過自己的工作,發現自己未曾從工作中體會到法院工作的神圣以及工作完成的成就感,反而因為不能完全為工作付出所學而感到愧疚,致使每天都以一種渾噩的狀態去面對工作。這種心態在法院工作中是極其危險的。通過在工作中不斷的反省,覺得我個人工作能力與法院目前的崗位設置和工作安排缺乏對應點,以致不能為法院工作發揮個人的最大能力和熱情,這說明我個人綜合能力跟不上法院對人才的要求,不能達到一個優秀法院干警的標準,對此我深表歉意。經過長時間的慎重考慮,結合目前本單位人員編制的實際情況,為了減輕單位負擔,我決定暫時離開目前的工作崗位。總結我現在的工作跟法院工作的工資標準,我做的確實不夠,這份工資我受之有愧。法院并不是養閑人的地方,我計劃去重新學習一些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以便日后能更好的為法院工作發展作出自己應有的努力。于此,特申請辦理停薪留職相關事項以期日后學成歸來為單位做出自己最大的貢獻。感謝兩年多來關心幫助我的領導,以及情同手足的同事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什么情況可以停薪留職
下列情況可以停薪留職:
1、久病不愈超過一個月者;
2、因特殊情況暫時不能上班者。
停薪留職算工齡。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
停薪留職的辦理過程如下:
1、職工應提出書面申請,經企業批準,并簽訂停薪留職協議書。如果作了停薪留職申請,卻未經企業批準就擅自離職的,企業要按違反勞動紀律來做處理;
2、停薪留職協議書的內容包括:
(1)在停薪留職期間,企業停發工資、獎金、各種津貼和補貼,停止享受勞保福利等待遇;
(2)職工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待業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及其他費用;
(3)停薪留職期間按期繳納費用的職工可計算連續工齡;
(4)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前即未辦理復工手續,又未辦理辭職、調動手續的,企業待職工停薪留職期滿后可按自行離職處理,并發給離職證明書;
(5)停薪留職期限,由企業根據生產或工作需要與職工具體商定。
綜上所述,職工在經過企業批準之后確認停薪留職的,其在原企業中的工資總額,可以由原企業留作工資的儲備金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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