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開除員工的賠償
辭退開除員工應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進行賠償,但是前提必須是屬于非法的辭退勞動者。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根據我們國家《勞動法》第47條當中的規定,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的時間就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一、辭退開除員工怎么賠償?
辭退開除員工應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進行賠償。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工作崗位或降低工資等違法原因,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工資的情況,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二、哪些情況可以合法的辭退勞動者?
有以下情形,公司解除是合法的,不用賠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是受到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以及《勞動法》當中的保護的,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應當嚴格的按照勞動合同當中的內容來履行自身的義務,千萬不能夠違法的辭退勞動者,否則勞動者是可以主張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的,而賠償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來進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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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按照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工齡不足1年的部分,超過6個月的,給予1個月工資的補償,不滿6個月的,給半個月工資的補償。只要是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或者到期終止續簽,或者雙方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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