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的計算方法:
1、工作時間計算
在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時間將累計按照新規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例如:李某先后在三家公司工作了5個月、4個月、6個月,其累計工作時間為15個月,按照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標準,本年度應享受5天帶薪年休假。張某在三家公司先后工作時間為9年、3年和6個月,按照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標準,就可休假10天。
2、跳槽人員休假
以當年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計算跳槽人員的帶薪年休假天數新辦法也有規定:新進用人單位職工的帶薪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帶薪年休假。例如:李某如果其進入最后一家公司的時間是今年5月1日,李某在本年度該單位剩余日歷天數就為245天,李某應享受的帶薪年休假天數就應計算為(245÷365天)×5≈3.356。李某享受帶薪年休假天數為3天,其中小數點后部分不足1整天不享受帶薪年休假。
3、應休未休工資
日工資收入300%支付按照新規定,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除不能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外,跨1個年度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要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不安排帶薪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天數的,應休未休天數按日工資收入300%支付。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帶薪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年假算法:年假是按照職工累計工作年限計算的。累計工作滿一年開始享受帶薪年假待遇,工作滿一年不滿十年的每年可以休五天年假;工作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以休十天年假;工作滿二十年的每年可以休十五天年假。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福利年假:
1、時間差異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這是法定年假的天數。不少用人單位的年休假標準往往比上述法定標準高,各公司年假與法定年假的差額,通常被稱為公司福利年休假。
2、性質差異
法定年休假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具有強制性,它是企業必須執行的最低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制度一樣,具有勞動基準法的性質。
3、自主性差異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從該規定來看,對于超過法定標準部分的企業福利年休假,職工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享受,什么情況下不可以享受,以及如何享受企業都可以自主決定;對未休的超過法定標準的公司福利年休假,是否補償,如何補償,用人單位都可以通過規章制度的形式予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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