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協商解除需要注意什么?
一、 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需要注意什么? 勞動合同協商解除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勞動者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 經濟補償金 。 勞動合同法 第4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勞動都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協商一致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勞動者有 辭職 的想法,用人單位應盡量讓勞動者提出書面的 辭職報告 ,或者在離職的審批表中,寫明是勞動者提出的解除動議。 2、與員工協商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盡量先協商,雙方基本達成一致后,進行書面確認。不可以直接發書面解除通知,如果勞動者提出勞動仲裁,很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解除。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24條: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都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19條第1款。 為什么要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 合同訂立 容易,解除難。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就不是這樣了,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會產生嚴重后果。如果被認定為非法解除,將要支付 賠償金 ,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勞動者還有可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避免產生 勞動糾紛 。雙方就補償等一系列問題達成一致,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不好的示范作用。特別在勞動者沒有什么明顯過錯的情況下,要盡量采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員工和單位之間并沒有利益的沖突且對員工離職的問題沒有任何的歧義就可以直接按照合法的程序解除,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雖然是協商的結果,但是并不能因此就忽略了對 解除合同 程序中需要書面認可的步驟,只有材料齊全的情況下才能減少對員工的侵害。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
應注意在協議書當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類型,謹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然后在協議中要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是員工,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的義務,包括工作交接,財物返還,債務清償等。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么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后很難舉證的情形。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類型。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與員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單方解除,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于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于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后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的義務。
這主要包括:(1)工作交接;(2)工作終止;(3)財物返還;(4)債務清償;(5)應支付的工資和補償金;(6)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競業禁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法律分析:1、確認書的條款。內容大致就是介紹協議書的簽訂目的及雙方此前簽訂有合法的勞動合同,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系。2、協商解除條款。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重點在突出協商一致。3、工資、獎金、經濟補償條款。該條款內容是雙方確認用人單位已全額支付了勞動者工資、獎金和經濟補償等應付款項,而勞動者已全額收取,無任何拖欠,目的是對雙方最為關系的薪金和補償問題作出約定。4、保密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時肯定有保密條款的約定,要求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繼續履行保密義務,對于用人單位是更為穩妥和安全的考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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