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調解;2.起訴;3.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找法網小編為你介紹多種勞務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1.協商。發生勞務合同的民事糾紛首先應該考慮通過協商的途徑來解決,勞務提供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通過自愿協商的方式協議來消除矛盾。
2.調解、遭化解糾紛方面,《民法典》提出多元化解機制,在國家層面運用法律的規定的多元手段綜合解決矛盾糾紛。勞務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可就已經發生的勞務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仲裁是解決勞務糾紛的重要手段,具有靈活、快捷、強制執行效力的特點。勞務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
4.訴訟。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和強制執行力。勞務合同糾紛中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處理。
1、企業違約
(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或違反法定或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違約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不支付或拖延勞動者工資報;
(4)用人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6)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
(7)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違約,應根據具體情形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責令改正等)。
2、勞動者違約
(1)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約,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有哪些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即勞動合同的違約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一般來講,市場經濟國家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形式主要有刑事責任和經濟責任兩種。刑事責任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義務,對方可以法定期限內向法庭或法院起訴,由法庭和法院對違約者給予刑事處罰。經濟責任則是指對違約者的強制性經濟處罰,包括罰款、賠償損失,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獎金等。
《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及《勞動爭調解仲裁法》實施以來,大量的勞動爭議案件給用人單位增大了用人成本,勞動爭議案件急劇上升,用人單位多數敗訴,所以,防范于未然非常重要。
勞動爭議
比較典型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1、索要雙倍工資。主要指未簽訂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索要加班費
3、解除勞動合同無效,要求恢復工作,補發工資案件。
4、索要經濟補償金與經濟賠償金的案件
5、無效的績效考核,索要克扣工資的案件
6、社保案件
7、規章制度違法案件
以上7類案件基本上是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最典型的案件,其他勞動爭議案件也有,再次不再一一列舉。
案件糾紛進入白熱化狀態
針對索要雙倍工資的風險預防與對策
索要雙倍工資,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否則,企業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第二種情況是,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沒有與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雙倍工資,那么,作為企業,應該如何處理呢?
1、積極簽訂勞動合同
2、簽訂的勞動合同盡量由企業保留
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可能面臨雙倍工資的支付風險,簽訂完以后,我都主張企業不交付給職工。
3、不給職工勞動合同會帶來什么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條款可以明確看出,如果不將合同交付職工,勞動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沒有規定其他處罰。職工在單位工作,不可能產生別的損失。
4、職工不簽訂勞動合同怎么辦?
(1)、企業及時通知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由職工簽字。
(2)、對于在職工入職或面試時,讓其提供準確的聯系地址及送達地址,新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不錄用,老員工,根據地址,通過特快專遞郵寄送達,郵寄表面書寫簽訂勞動合同通知書。
5、未續簽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未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工資,續簽不屬于上述范疇。
針對索要加班費的風險預防與對策
1、:加班費包括幾種情形
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加班費一般包括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延時加班;第二種情形是雙休日加班;第三種情形是法定節假日的加班。
2、正確制作考勤卡
簽到本必須職工個人簽字
考勤卡上的名字職工個人書寫
門禁卡、指紋考勤需要發放工資前讓職工簽字確認
3、制作考勤制度,確定有效加班的情形,防止惡意加班。
但要保留加班制度履行的證據。
針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無效的風險預防與對策
1、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18種情形,
2、用好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
3、什么屬于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需要明示,最好詳細列名
4、最好將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情形寫在合同中,規避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5、協商解除勞動關系也存在風險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經濟補償達成協議,協議中約定的經濟補償金額低于法定標準的,原則上應認定無效,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條款。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在法定期限內申請仲裁、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額給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應予支持,不得以雙方已達成協議,且實際履行為由,駁回勞動者的訴求。
(2)但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中已明確告知國家法律法規對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和計算標準,勞動者明知協議所約定的補償金額與法定標準有出入仍自愿同意簽訂協議的,即使補償的標準及數額低于法律或法規規定,應當視為勞動者對自己權利的自行處分,勞動者按協議領取經濟補償金后反悔的,應當駁回其訴求。
6、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最好一份,留在單位并留出空白
如何規避索要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
1、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補償,不足6個月支付半個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協商解決以及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需要支付
職工單方面提出辭職申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賠償金: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金的經濟賠償金。
包括:違反勞動合同規定解除;違反法律規定解除;通過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無效變成違法解除;通過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違法解除;通過利用雙重勞動關系解除勞動合同無效;以勞動者存在欺詐等行為解除勞動合同無效;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可以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采用勞動仲裁,仲裁不行可以直接去當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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