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勞務派遣比例
鐵路勞務派遣比例為百分之10。根據查詢相關公開信息顯示,國企單位用派遣工的比例不能超過百分之10,國企按照政策百分之90都應該是合同工。鐵路屬于國有企業。
公司勞務派遣人員比例
1比9。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百分之十。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10%比例限制
勞務派遣勞動比例不得超過10%。《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用工單位應嚴格控制勞務用工數量,企業使用派遣的勞務用工比例不得超過10%。在實施規定之前,用人單位使用的派遣工數量超過其總就業人數10%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調整用工計劃,從規定實施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在本規定實施前,用人單位未將派遣勞動者數量減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用人單位不得新派勞動者。
企業使用勞務派遣的雇傭人數超過10%的話,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勞動部門有權根據勞動法規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并責令糾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2條第2款的有關規定,如果罰款后一個月內仍未糾正,被派遣勞動者在非臨京靈財稅平臺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或超比例使用的,視為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補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從處罰之日起至一個月的第二天計算。被派遣勞動者書面表示不愿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除外。
具體處罰標準是: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每人5000-10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吊銷勞務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如果用人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勞務派遣單位和用人單位將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使用2000名員工的企業為例,可用人數為300人,超額使用1700人,勞動部門可處以最高1700萬元罰款。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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