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期限一般幾年
法律主觀: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2、 無固定期限 ,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可以依法約定 終止勞動合同 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續簽合同一般續簽時間是幾年
續簽合同一般續簽時間是幾年續簽合同一般續簽時間:該年限可以是一年、兩年、三年、十年的固定期限;可以是無確定的終止時間的無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所需的時間作為合同的勞動期限。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沒有規定說只能續簽幾次。但是如果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如果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續訂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即: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第三次續簽時,勞動者可以提出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不續簽,但用人單位是無權要求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權不續簽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或者終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續簽勞動合同具體可以續幾年
續簽勞動合同 的年限由公司和員工協商確定,可以是一年、三年、五年。但如果雙方已經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續訂時員工無嚴重的過錯且適應其工作崗位的,雙方應當訂立 無固定期限 的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簽幾年
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時可以是一年、兩年、三年等。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二次續簽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但是如果已經簽訂了兩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再續簽時勞動者沒有重大過錯的,一般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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