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孕婦補償三期工資
辭退孕婦不需要賠償三期工資。一般都是會按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來進行支付,一般給予勞動者的賠償是每工作一年就會支付二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如果沒有滿一年但滿了半年以上也會按二個月的工資來進行計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若有正當理由需要辭退孕婦的,也可以辭退,但是應當支付相應補償金的情形,必須支付到位。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到期,單位不得終止合同,而是應當續延原合同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
單位單方面辭退處于孕期的勞動者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賠償金,按照滿三年不滿三年半的工齡支付3.5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生娃產假被辭退怎么辦
法律主觀: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產假工資、生育費用和賠償金。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是: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后給雙方舉證期;之后開庭審理,并且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可以起訴到法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產假期間辭退員工賠償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企業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情況下,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在以下情況下,企業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1.因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而被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因員工嚴重失職,致使企業遭受重大損失的;
3.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都同意不再續訂合同的;
5.其他依法規定的情形。
在產假期間辭退員工的情況下,企業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需要分情況具體分析:
1.如果員工在產假期間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致使企業受到重大損失,企業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在產假期間沒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但企業需要進行裁員,那么企業需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企業在員工產假期間辭退員工,但沒有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那么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總之,企業在辭退員工時需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企業沒有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那么企業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休產假期間被辭退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產假期間被辭退這樣賠償:
1、勞動者因勞動者過錯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賠償;
2、勞動者因其他原因被辭退的,屬于違法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推薦:
不簽勞動合同杯具了(不簽合同干了不到一個月被辭退)
如何申請大病救助(大病救助去哪里申請)
醫保定點門診如何更改(醫保定點醫院怎么改)
法定陪產假有多少天(法定陪產假期多少天)
工傷認定表如何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職業病名稱怎么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