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需要注意的問題
法律分析: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事項是:1.必須是書面形式的勞動合同;2.不簽訂承擔兩倍工資風險的書面勞動合同;3.同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約定一次試用期且最長半年;4.不能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5.試用期間給員工買保險;6.保護好商業機密;7.可據勞動法調整崗位;8.勞動者僅支付服務期和競業限制違約金;9.勞動者不能單方面違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普通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要注意的事項
法律主觀:
1、勞動者基本信息是否真實。2、是否存在潛在疾病、職業病等。3、是否與其他企業存在有未到期的勞動合同。4、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競業限制協議。5、其他一些注意事項用人單位根據自身情況酌定,未滿16周歲的不得錄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簽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訂立合同的注意事項有
1、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合同形式: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
3、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
4、訂約前的合同義務。
5、對公司開出的授權委托書、介紹信、蓋章的合同書等授權性文件要跟蹤管理;出具時應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范圍、有效期限,業務結束要及時收回。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合同法》將于2020年12月31號失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
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補充
一、單位的基本情況要清楚
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二、工作內容、地點要具體明確
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并在合同中寫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在司法實務中,存在很多因工作地點約定不清、工作內容約定不清所引起的糾紛。比如合同中只載明“操作工”,這是一個范疇很廣的概念,用人單位后來把勞動者調到另外一個更加繁瑣的“操作工”職位,勞動者不愿意,引發勞動糾紛。又或者工作地點只載明北京,后用人單位把勞動者調到北京郊外工作,勞動者不愿意,引發勞動糾紛。
三、勞動報酬要約定清楚
這里包括基本工資數額、績效工資數額、計算方式、發放時間、支付方式等,都要在合同一一寫清楚。不要輕信老板的諾言,畢竟口說無憑。另外需要補充一點,有的單位采取扣發員工一個月工資的方式拴住勞動者,這種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拒絕提供被扣發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
四、雙面合同不能簽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應付勞動保障部門檢查,準備了兩份合同,一份合法規范,應付檢查;另一份不規范不合法,實際執行。
由于存在一份簽過字的“真合同”,所以在后期維權過程中,勞動者無法提供自身利益被損害的有效證據,索賠艱難。
五、違反勞動法,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內容不要簽
如果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中,包括要求勞動者加班加點,有的甚至連吃飯、上廁所都有嚴格時間規定,一切行動聽從用人單位安排,這種剝奪勞動者人身自由的合同不能簽。
有一些更過分的,比如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因工負傷的“工傷自理”,要求勞動者簽訂生死契約等,這些條款在法律上無效,勞動者可以拒簽。
六、還需要注意的事項
此外還需留注意的是:勞動者應要求用人單位對購買社保的事項作出約定;對于勞動合同中的一些免責條款,要多留意;不要簽空白合同;勞動合同蓋章后,勞動者本人和用人單位要各保管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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