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時限是30日。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不可抗力解除權。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勞動合同法 對競業限制的規定:勞動者在與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之后,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有保密義務。 2、雙方需要 簽訂保密協議 ,用人單位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需按照協議在 競業限制期限 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同樣如果勞動者違反協議,應當 支付違約金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情況:
1、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況的,可依法解除,無需賠償。
2、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情況的,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依法解除。
3、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情況的,勞動合同終止。四、五項應支付經濟補償。
4、裁減人員的,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多為違法,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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