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勞動者:
勞動者是指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象,按照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對象包括新招用的勞動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
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員是指根據勞動部關于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的通知和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員,例如存在著勞動關系而沒能履行勞動義務的特殊人員,包括用人單位的“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等。
用人單位:
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法人、個體、合伙制非法人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特殊類型經濟組織,例如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的企業等。
勞動合同的作用:
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
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
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1)勞動者,應是年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某些特殊行業(如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人員,但需經勞動人事部門審批。 (2)用人單位,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或者個體經濟組織。另外,原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至第十五條對如下勞動合同的簽訂主體作了特別規定: (1)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 (2)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 (3)請長病假的人員。 (4)停薪留職人員。 (5)黨群專職人員。 (6)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 (7)勤工助學的在校生。 (8)用人單位分立或合并的處理。 (9)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 (10)租賃經營、承包經營的企業職工。 《勞動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 權利和義務 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 應當 訂立勞動合同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分析:以下主體可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依法成立并核準登記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例如律師協會、信托業協會等);3、上述第1、2項中用人單位設立的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是受用人單位委托的分支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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