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后單位一直沒簽勞動合同
一、入職后一直不簽合同應該怎么辦? 1、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你書面提出離職后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上班第二個月以后的雙倍工資、補繳社保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相關證據,然后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后,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么! 3、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系)。二、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是什么? 第一、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平等自愿是指勞動合同雙方地位平等,應以平等身份簽訂勞動合同。自愿是指簽訂勞動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強加于人和欺詐、威脅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協商一致是指勞動合同的條款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才能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簽訂勞動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在執行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有些合同規定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子女;因工負傷協議“工傷自理”,甚至簽訂了生死合同等顯失公平的內容,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這類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就成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因此,在簽訂合同前,雙方一定要認真審視每一項條款,就權利、義務及有關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并且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有效合法的勞動合同。 第三、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同時,要注意勞動合同的內容,這是履行勞動合同和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依據。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除此以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勞動合同期限有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三種形式。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明確的終止日期。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以一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時間為合同期限,也是有固定期限的一種特殊形式。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但必須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終止或者變更合同的條件。“工作內容”主要指應該完成的工作任務的數量或指標。由于《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工作內容”的規定要與同崗、同工種的職工完成的任務相同。 第四、既要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又要結合實際。 簽訂勞動合同偏離法律、行政法規,可能產生無效合同,但又不能千篇一律地照抄法律、行政法規,而必須結合實際情況,特別要注意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留有余地的地方。因為這些地方就是照顧適用者的特殊情況。如對于《勞動法》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作制度,只要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工作時間究竟定為幾小時,雙方當事人都可以協商。這就是正確運用法律、行政法規留有余地的一種情況。 第五、合同內容可簡可繁。 勞動合同簽訂時要因人、因地、因事而異。簡單容易記憶,便于簽訂,商量余地大;但條款過于簡單、原則,容易產生認識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而帶來不利影響。繁,在執行時容易掌握,可以減少分歧和爭議的發生,但在簽訂時比較麻煩,而且再詳細的勞動合同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要簡、繁相結合,如對于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一些沒有變通余地的內容,可以只寫明按照某項規定執行即可,這就做到了簡;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具體規定或者允許當事人變通的內容,特別是容易產生爭議的地方,就應當規定得詳細一些。 第六、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 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處理方式如下:
1、和單位協商解決;
2、當地勞動局內設機構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對仲裁結果不服得,可以向法院起訴;
4、可以向勞動監察機構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改正。
公司不簽勞動合同的證據材料如下:
1、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本,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簽,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
5、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后錄音,并將領導的名字一定要在錄音材料里面體現,否則,法院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你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公司不給簽合同怎么辦
法律主觀:
公司不簽合同怎么辦:若一個月內,公司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有權解除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若超過一個月不足一年,公司拒不簽訂的,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支付十一個月的雙倍工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六條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等,推動健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維護職工勞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工會建立聯系廣泛、服務職工的工會工作體系,密切聯系職工,聽取和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關心職工的生活,幫助職工解決困難,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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