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后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用人單位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女子在試用期內懷孕,公司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在試用期之外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則屬于違法行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職工在試用期內懷孕,公司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留用。如果公司認為女職工懷孕會影響到工作,可以與女職工協商解決,如果女職工同意離職,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屬于違法行為。
總之,女職工懷孕受到法律保護,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違反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員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能否解除合同
員工懷孕期間合同到不能否解除合同。
懷孕合同到期了的,勞動合同應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一般不能在女職工懷孕時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繼續履行合同或者支付雙倍賠償金。
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協商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中法定的解除條件發生后解除合同;
3、違約解除,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為了保障婦女的勞動權利,法律明文規定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特別是針對女職工生理機能的變化,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給予特殊的保護,女職工在孕期時,除非是有重大過錯給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此外,在職工懷孕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即便用人單位不與其續簽合同,也不能就此解除合同,原勞動合同應自動順延至職工哺乳期屆滿時才能終止;而在此期間,職工工資待遇按原勞動合同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員工懷孕了公司可以辭退嗎
公司不能辭退懷孕的員工。
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公司辭退員工流程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綜上所述,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屬于法律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公司如果辭退該員工的行為是違法的。公司辭退員工雖然在日常生活中是很普遍的一件事,但是實際上公司辭退員工有著嚴格的條件,如果不符合法定的解除要件,公司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女職工懷孕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女職工懷孕一般情況下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該員工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懷孕期間作了特殊保護。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對女職工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作了更加嚴格的特殊保護,明確用人單位不得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存在不勝任工作,經培訓或重新調整工作仍不勝任工作;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或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并無法協議一致、經濟性裁員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只要她處于“三期”內,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強行辭退處于“三期”的女職工,就屬于違法解除。
一、懷孕女職工是否一定不能解除
女職工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也并非萬能的保護傘。對處于“三期”內的女職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嚴格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非過失性解除或經濟性裁員,但并未限制用人單位適用過錯性解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處于“三期”的女職工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仍然有權依法解除: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懷孕女職工如果符合過錯性解除的相關法定條件,用人單位仍有權依法解除。
二、違法解除懷孕女職工,有什么法律后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首先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關系“恢復原狀”,不能讓用人單位從違法行為中獲益;同時,考慮到實際情況,應尊重勞動者是否繼續勞動合同的選擇。
因此,如果懷孕女職工權衡利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如果懷孕女職工不想或者不愿意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但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賠償金。關于賠償金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
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議的除外。
用人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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