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留薪期規定
工傷停工留薪期規定具體如下:
1、職工經企業批準停薪留職的,其在原企業的工資總額,可以由原企業留作工資儲備金使用;
2、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要求調動工作的,原單位應當支持。如屬于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必須雙方協商,經企業同意的,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3、經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技術成果,對私自帶走技術資料或科研成果的,或因私自帶走技術資料和科技成果給原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職工和受益單位應當賠償;
4、經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不得私自帶走原單位的工具設備特別是精密儀器,一經發現,由原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送交當地司法部門處理;
5、對批準停薪留職的職工,原單位應當幫助安置好他們的家屬生活,如住房、子女上學等,不能歧視;
6、執行停薪留職合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仲裁機構協調處理;
7、本通知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制工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停薪留職可參照執行。
工傷認定后醫療費的報銷流程如下:
1、發生工傷24小時內要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工傷報告表;
2、發生工傷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科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工傷保險報銷所需材料:
(1)工傷認定決定書;
(2)發票原件(本人簽字);
(3) 費用明細;
(4)住院病歷;
(5)門診病歷要求原件、復印件 ;
(6)工傷待遇審批表;
(7)工傷職工如果放棄傷殘等級鑒定;
(8)需本人書寫放棄傷殘等級鑒定聲明。
綜上所述,,如果是公司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做工傷鑒定,養傷期間費用稱為“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工傷停工留薪期標準
工傷停工留薪的期限是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一、工傷如何認定?
工傷認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
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超過1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受理。
二、什么是工傷鑒定?
工傷鑒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拓展,關于工傷保險的認定,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么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三、什么是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四、工傷的特點:
1、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由于職業2010年全國工傷保險工作座談會危害無所不在,無時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職業傷害。因此工傷保險作為抗御職業危害的保險制度適用于所有職工,任何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遭受職業疾病,都應毫無例外地獲得工傷保險待遇;
2、工傷保險的責任具有賠償性。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因此工傷保險是基于對工傷職工的賠償責任而設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其他社會保險是基于對職工生活困難的幫助和補償責任而設立的。統一專屬工傷保險方案與社保完全對接,補充了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
3、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工傷事故的責任歸于用人單位還是職工個人或第三者,用人單位均應承擔保險責任;
4、工傷保險不同于養老保險等險種,勞動者不繳納保險費,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即工傷保險的投保人為用人單位;
5、工傷保險待遇相對優厚,標準較高,但因工傷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別;
6、工傷保險作為社會福利,其保障內容比商業意外保險要豐富。除了在工作時的意外傷害,也包括職業病的報銷、急性病猝死保險金、喪葬補助(工傷身故)。
綜上所述,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序: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攜帶工傷認定決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資料向社保辦理機構申辦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停工留薪期怎么確定
確定停工留薪期方法如下:
1、由所在單位按照當地勞動部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2、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3、滿一年的以及發生爭議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工傷認定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及其近親屬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3、進行調查核實;
4、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5、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停工留薪的時間是: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2、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停工留薪期的待遇有:
勞動者在工傷停工留薪期有下列待遇:在此期間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
停工留薪期必須鑒定:
停工留薪期是需要鑒定的。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得到傷殘等級鑒定結果,停工留薪期截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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