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案件訴訟時效規定
法律主觀:
一、勞動法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二、為什么訴訟時效問題容易被忽視?我國法律中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借鑒外國的法律而制定的。而在我國古代,法律上并沒有這種規定。相反,我國民間歷來有“父債子還”的說法。一個人的不但不會在自己在世時因時間推移而失效,而且還會延續到子子孫孫。由于傳統習慣與制定法律之間這種巨大的差異,使許多沒有系統學過法律的人根本不知道有這種法律規定,因此便經常出現因超過訴訟時效而莫名其妙地敗訴的事例。三、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有哪些(一)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二)須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后繼續計算。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拖欠農民工工資追訴時效多久
農民工工資拖欠的仲裁時效為一年。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一、農民工欠薪案件審理訴訟時效是幾年? 1、農民工工資拖欠的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三、什么是無故拖欠工資? 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收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公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四、拖欠工資在什么情況下構成犯罪? 拖欠勞動工資一般情況下屬于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法院解決。如果雇主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本來有能力 支付卻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在勞動報酬數額較大且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在天津市,惡意拖欠工資總額達到5萬元,即為“數額較大”。五、遭遇拖欠工資該如何維權? 遇到拖欠工資的這種情況,建議先向當地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反映被拖欠工資的具體情況,并盡可能多提供一些能夠證實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或有能力支付工資的線索和材料,積極配合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取證。人力社保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下發有關法律文書責令雇主支付勞動報酬后,若其在指定期限內仍不支付,人力社保部門與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將會把案件及材料移送給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定勞動關系后,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勞動同時用人單位則會提供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在支付報酬時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執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法律訴訟等方式來維權,一般情況在拖欠工資的訴訟時效是一年,超過一年則不能進行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時效
勞動爭議訴訟時效勞動爭議訴訟時效三年。我國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向法院申請,但是不得超過二十年。
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四個:
1、合法原則。依法處理爭議,就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和權利,義務要求去解決爭議,同時要掌握好依法的順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沒有法律依法規,沒有法規依規章,沒有規章依政策。
2、公正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應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要將勞動爭議當事人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有超越另一方當事人的特權,另一方面應注意依法保護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勞動者,這與依法保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的宗旨是一致的,因為它們共同的基點是依法。
3、及時原則。首先,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或及時申請調解以至申請仲裁,避免超過仲裁申請時效,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其次,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受理案件后,應當在法定結案期限內,盡快處理完畢,以避免案無定日,欠拖不決的現象。最后,對處理結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采取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以保證案件處理結果的最終落實。
4、著重調解原則。調解既是一道專門程序,也是仲裁與審判程序中的重要方法。進行調解應注意的問題:一是必須遵守自愿原則。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必須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否則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勞動監察投訴時效
法律主觀:
去勞動監察投訴的時效是兩年。勞動者應當在兩年內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如果超過兩年,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沒有主動發現單位的勞動違法行為的,則不再查處。
法律客觀: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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