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是否是規范化標準合同以及責任認定:一般情況下,公司的勞動合同大多都是規范化的標準勞動合同,也有的公司是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但是不管是規范化的或者是自行擬定的,都跑不出法律的范疇,超出了法律范疇,即使是簽了合同,合同也是無效的,公司是要相應承擔責任的,因為是公司本身擬定的合同不合法才導致合同無效,所以責任在于公司不在員工。所以員工對于該方面問題不必太過于擔心。無論是規范化合同還是自行擬定合同,員工均可以簽署而不必去擔心責任的問題。二、合同中的崗位定位問題:很多公司投機取巧會在合同里面改變崗位稱呼,比如說:該人員是管理類人員,但是公司卻在合同里寫明是操作類人員。雖然待遇不變,但是這種做法對于員工來說是有風險的。對于公司卻是百利而無一害。所以員工簽署合同是務必看清崗位名稱,如果有異議務必當場提出改正后方可簽字。三、合同中的底薪問題:很多公司在合同中會把市最低工資作為底薪,但是對于底薪(面試時的約定最低底薪)高于最低工資人員來說,這種情況下就不可以按最低工資來簽訂合同了。必須及時改正后再簽。因為底薪會涉及到你以后工作中很多問題,尤其是你的收入會有很大影響。四、在合同中對于病假工資進行約定。很多公司按照常規做法不會在合同中對病假工資做規定,這樣一來公司就完全可以按照不低于市最低工資的80%來支付病假工資。這個對于員工來說是不利的。所以員工最好在簽訂合同時協商好病假工資支付辦法然后寫入到合同中。對于員工就比較有利了。五、合同中關于崗位調動的規定問題:很多公司會在合同里明確公司員工需要服從公司的崗位調動。該項規定可能會涉及到以后工作中的崗位調整問題。員工需要看清楚崗位調動的條件,不能夠因為崗位調整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六、合同簽訂時間問題:按照勞動法規定,公司必須在一個月內與新入職員工前段時間合同,如果不能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則有權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但是該要求最好是在離職時提出來,因為在職時提出來可能會影響你的工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簽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有合同條款、有日期,合同為一式兩份,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一份。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勞動者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還涉及到日后有可能發生的訴訟時效。在簽訂每一份合同時,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有些企業在條款內容上做了一些對自己有好處的修改,還有一些企業準備了幾份不同的合同,一份為了應付外部的檢查,一份是強力約束勞動者的合同并在實踐中執行。
1、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盡量清楚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經營的單位,有無用工主體資格。否則,即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2、合同中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致使自己權益受到侵害;
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的事項都要以書面形式確定寫在勞動合同中,避免用工單位的口頭承諾,防止將來發生糾紛,因缺少證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護;
4、詳盡填寫合同條款,避免簽訂條款不全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特別是對于用工單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細閱讀有關的重要條款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
5、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對職工的試用期限、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勞動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權利,對于侵犯合法權益的合同要堅決要求改正。
6、對于用工單位的非法要求應予拒絕。《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
7、合同的語言表達要明確、易懂。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它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責任和利益,能夠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簽訂勞動合同時,在語言表達和用詞上必須通俗易懂,盡量寫明確,以免發生爭議。
8、合同的訂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勞動關系非常復雜,涉及諸多內容。采取書面形式使權利義務明確具體,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發生爭議,也有據可查,便于爭議的解決。
小編提醒:勞務合同關乎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簽之前要好好看看中間內容。
一、勞動合同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 居民身份證 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 勞動合同期限 ;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另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 約定試用期 、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二、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1、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當認真閱讀合同條款,清楚雙方的權利義務,作為勞動者需特別注意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社會保險、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千萬不要簽訂空白的勞動合同; 2、簽訂勞動合同后,應當向用人單位索要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文本并保存,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將成為重要證據; 3、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不與勞動者簽訂 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仲裁時應按實際工資標準支付雙倍工資。三、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1、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2、休息、休假權利 3、享受社會保險的權利 4、獲得勞動安全保護的權利
法律客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一、簽勞動合同必須注意什么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1、用人單位用工主體資格是否合法?
不能因為招你的單位有個“辦公室”,就以為它是真的,有合法用工資格了,進而跟它簽訂合同了。最重要的是,你一定要看它有沒有真實的營業執照,你可以登陸工商局網站查詢該單位的相關信息。
2、自己:提交的身份材料一定要真實!
借用他人身份證件,不可以;偽造學歷學位,更不可以!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千萬不能做的:上交身份證、押金等。
如果這個用人單位要收取你個人身份證件、財物等,那該單位,一很可能是個皮包公司、假公司,你交了證件或財物后,最后“人財兩空”;二很可能是個不懂法律或不愿依法辦事,經常會有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公司,入了這公司,你也就可能是痛苦的開始。
4、你懂的:“試用期”不等于“白用期”。
記住: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有關聯,《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若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5、你得要求: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寫詳細。
單位安排你在哪個市、縣工作,就應在合同中寫明哪個市、縣。不要寫成“某省”、“中國”等,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區域,甚至以此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同樣,工作崗位是人事主管就寫“人事主管”,是銷售經理就寫“銷售經理”,是客服人員就寫“客服人員”,不要寫成“從事管理工作”、“從事服務崗位”等,以防單位任意調整工作崗位。
6、不要怕難為情:工資報酬一定要談清楚。
勞動報酬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簽訂合同時,你不要不好意思“討價還價”,一旦聽信單位“按規定下發工資”就簽訂了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在計算你工資基數時,對你那是相當的不利。
7、你記著:提供培訓才能約定服務期。
服務期,是你因接受用人單位給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只有當用人單位為你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才能與你訂立服務期協議。
勞動合同期限短于服務期約定,一般勞動合同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8、不得不搞懂:“競業限制”門道多。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競業限制時間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義務是一種約定義務,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為要件,否則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需要按照協議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9、這個很重要:單位規章制度看看好。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內部的法律法規,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與準則。很多單位會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具體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如果單位提供的合同中約定有“勞動者已知悉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的,你一定要先了解該制度的具體內容,不可聽信單位的口頭承諾或答復。
10、你萬萬不能做的:簽空白合同。
用人單位要求或迫使你在空白勞動合同上簽字,你為了那份工作,也就簽了?這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糾紛發生后,你很難舉證證明自己對合同內容不知或不認可。
11、你也要主動的: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你進入用人單位工作后,一定要及時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同時你手上必需留有一份。若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應簽未簽期間每月二倍的工資。
另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要注意的是,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既是你的權利,也是你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已經書面通知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因個人原因不簽訂的,用人單位可以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12、多個心眼:勞動關系證據主動收。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無論你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還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都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那么你可以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你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你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來證明雙方勞動關系的存在。(現在手機很智能,隨手拍)
13、學點法律:會辨別無效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比如關于勞動保護的規定,工作時間的規定,勞動者基本權利的規定,對婦女特殊保護的規定等,勞動合同無效。
14、想多賺一點?兼職上崗需謹慎。
法律規定,你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你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你,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糾紛不同階段請律師的作用?
1、協商階段:律師可以就賠償協議和諒解書的具體內容進行把關,找到漏洞進行反擊,成本低節約雙方時間。
2、仲裁階段: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和利弊得失,使當事人明確自己在仲裁中所處的地位。律師接受聘請仲裁以后,應當出庭參加仲裁,參加庭審調查和辯論,依法陳述意見和要求。若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可依據法律規定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訴訟階段:
(1)可以降低訴訟風險,訴訟涉及很多法律專業知識,因此,聘請了律師,則能全面控制和防范訴訟風險。
(2)作為原告請律師能全面提出索賠請求,作為被告則能與對方權利對等。律師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能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提出全面的賠償,并指導當事人或者由律師完整的收集證據,以便最大可能的使自己提出的請求得到支持。作為被告的代理律師同樣可以與之對抗,維護正當權益。
(3)請律師能減少當事人的痛苦。普通人很少會和法院打交道,特別是碰上不講理的對方,一個普通人很難接受這樣的現實,請律師以后就可以全權委托律師處理,少了很多煩心事。請律師勝訴更有保障,索賠更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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