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婚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晚育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或晚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為晚育。
(3)晚育的給男方護理假7天。
(4)育婦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延長到135天至180天,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5)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6)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7)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8)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護理假、產假期間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工齡計算、晉升、調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婚假是國家給予領證新人的福利假期,根據規定,職工在結婚時,所在單位應酌情給予一到三日的婚假,并按照正常出勤的工資標準全額發放工資。然而,對于超過三日的婚假,其工資發放標準則根據各用人單位的具體規定有所不同。
婚假超過三天的工資發放規定
如果在職人員和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上有著相應的婚假薪資約定,那么婚假期間的工資應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如果集體合同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則按集體合同標準確定。
如果在職人員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沒有相應的婚假薪資約定,那么可以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婚假期間的工資標準。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沒有關于婚假薪資的任何規定,那么婚假期間的工資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進行確定。具體的婚假薪資待遇應參考所在用人單位的相應規定。
婚假申請條件
婚假的申請人必須是正在工作的職工,沒有工作的員工不能申請婚假。
申請婚假的在職員工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即男性申請人需滿22周歲及以上,女性申請人需滿20周歲及以上。一般來說,符合晚婚年齡的員工可以享受3天的法定假期,但具體天數可能會因所在地區的婚假管理規定而有所不同。
目前我國很多地區已經取消了晚婚假的獎勵,因此即使婚假申請人符合晚婚年齡,也不能獲得原本的晚婚假期,只能享受三天的法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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