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變更。2、用人單位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一般應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者工作崗位。3、用人單位以用工自主權為由,隨意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減低工資待遇,這是違約行為,應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4、用人單位違約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減低勞動報酬,迫使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和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企業單方變更勞動合同,屬于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