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調崗被迫辭職可以賠償么
不同意調崗被迫辭職可以賠償,具體的原因如下:
1、調崗與降薪是對勞動合同中條款的變更,用人單位若調整員工的崗位、工資時,必須與員工協商一致;
2、雙方達成協議后,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否則,未經員工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員工工作崗位及工資福利待遇;
3、盡管公司有權根據自身經營情況等自行自主管理公司內部事宜,但為了保護勞動者權益,公司如需要進行調崗降薪,應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4、除非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崗位或經培訓后依然不能勝任的,公司可以進行調崗降薪,否則屬于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5、如果公司采取降薪的方式來惡意逼迫員工辭職的,那么員工在辭職時,可以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金。比如公司強制調崗,要有員工不同意的就以其曠工自動離職處理的行為就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被辭的員工可以要求其支付經濟補償金。
被迫離職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1、被迫離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到勞動局維護自己的利益;
2、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經濟補償標準是按照的工作年限來計算,例如在單位工作了三年或者兩年半,那就要補償三個月工資;工作了兩年多不夠兩年半的,就要補償兩個半月的工資。
綜上所述,因不同意調崗 的,勞動者申請辭職后,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公司調崗本人不同意離職是否有賠償
因不同意調崗的,勞動者申請辭職后,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調崗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變更的勞動合同時要求調崗的賠償。
一、不同意調崗辭職有補償嗎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能是因為調崗后的工作環境、考慮到自己的能力或家人等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員工離職是否能夠獲得經濟賠償金,還需要考慮調崗方案是否合理。
1、調崗方案合理,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明確說明公司能根據實際需要調配員工職務的話,調崗方案就有合理存在的可能性。員工調崗后,若與原先的工作崗位沒有任何差異,甚至工作條件更為優越,員工再因為不滿意而離職的話,將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2、調崗方案不合理,可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1)單位調崗其實是雇傭單位與員工協商的結果,如果雙方在所簽訂的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公司可以進行人員調配,那么公司擅自進行人員調動,就可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勞動者可以拒絕崗位調動,甚至請求解除合同。
(2)有時公司在調崗時,可能還會涉及到工資下調,工作環境變差等問題,如果在合同中對這方面有事先約定,都屬于調崗不合理的情況。
(3)但調崗方案是多么不合理,只要公司沒有表明辭退員工的意愿,員工都不能以此為借口曠工,否則將會因為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反而成為了公司合理辭退員工的理由。這時,員工會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3、員工被迫主動辭職
員工離職有時可能是被迫的,不同意調崗,待在原工作崗位也沒有好眼色,員工會認為自己是被被公司逼著辭退的。雖然公司可能會有些“整蠱人”的做法,但只要公司沒有違反合同,且損害合同權利,主動辭職就不會得到經濟補償金。
4、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能獲得賠償金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大類情況:
(1)第一類:勞動者因為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合同或違法行為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例如:未按照合同提供勞動保護、未及時支付報酬及社會保險等
(2)第二類: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例如:公司重整、技術變革需裁員、勞動者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
二、企業調崗應該注意的事項
1.合理的調崗必須是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并將變更的內容采取書面形式,雙方簽字
2.調崗后應當保證勞動者的工資待遇與調崗前基本保持不變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變更崗位采取書面形式,但勞動者到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工作一個月以上的,則默認勞動者已同意變更工作崗位
4.變更后的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不違反公序良俗
法律允許企業根據經營需要,對員工進行崗位調整,但是不是企業單方決定的,一要雙方協商,否則勞動者有權拒絕調崗。二要采取書面形式。缺一不可。變更后的勞動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不得帶有懲罰性,侮辱性調崗。
三、公司辭退員工不給辭職,可以要求賠償嗎
公司讓員工調崗,員工不同意辭職可以要求賠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讓員工調崗屬于變更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協商一致之后可以變更。如果公司沒有與員工協商一致而將員工調離崗位的,屬于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情形,所以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為此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四、降薪降職不同意 離職是否有賠償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降薪降職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勞動者不同意而主動離職的,是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接受調崗主動辭職有賠償嗎
不接受調崗主動辭職沒有賠償的。
考慮調崗方案是否合理,而勞動者又是在怎樣的情況下主動離職的。若是因為不同意調崗,而被迫主動離職。只要公司沒有違反合同,且損害合同權利,主動辭職就不會得到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同意調崗可能是因為調崗后的工作環境、考慮到自己的能力或家人等問題,根據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員工主動辭職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但員工離職是否能夠獲得經濟賠償金,還需要考慮調崗方案是否合理。
1、調崗方案合理,無法得到經濟補償金;
2、調崗方案不合理,可能得到經濟補償金;
3、員工被迫主動辭職;
4、能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不接受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勞動者應該遵守。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調崗應該注意的事項:
1、合理的調崗必須是單位與員工協商一致,并將變更的內容采取書面形式,雙方簽字;
2、調崗后應當保證勞動者的工資待遇與調崗前基本保持不變;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就變更崗位采取書面形式,但勞動者到調整后的工作崗位工作一個月以上的,則默認勞動者已同意變更工作崗位;
4、變更后的合同內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不違反公序良俗;
用人單位不合理調崗的,比如調崗存在侮辱性調崗,調崗后降薪的,勞動者有權利拒絕調崗,要求按原合同內容繼續履行。如果用人單位調崗具有合理性,且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規定,即使調崗后勞動者的工資出現大幅下降,法院也會認定用人單位的調崗合法有效。
勞動者不接受調崗處理如下:
1、如果符合“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的工資標準,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
單位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代替;
2、如果是合理調崗,而員工不同意,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調崗屬于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合同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勞動者可以在與用人單位簽訂變更的勞動合同時要求調崗的賠償。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更后的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調動工作不愿意去有沒有賠償
公司調動工作不愿意去一般來說是沒有賠償的,但如果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單方面調整崗位,且沒有生產經營的必要性,勞動者以此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1、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勞動者是沒有賠償金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等不正當目的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勞動者崗位的,此時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雖然沒有賠償金,但是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2、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4、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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