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一、用人單位不能解雇的情形主要是以下六種: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2.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嘛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什么情況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的規定,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下:
1、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公負傷,并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被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相關推薦:
清明節放假時間(清明放假幾天)
稅前工資計算(稅前工資什么意思)
工傷認定標準內容(工傷鑒定標準)
工傷認定辦法最新版(最新工傷認定細則)
稅后工資如何計算(稅后推算稅前工資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