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一、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延長勞動時間怎么處理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2、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和國家資財不受損失;為了完成國家緊急任務和必要的生產任務,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加點。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經營需要,在與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法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勞動時間: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罰款。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
延長工作時間
法律主觀:
延長工作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1]延長工作時間是什么,它為一種形式。又稱為“加點”。
法律客觀:
一、什么條件下可以延長勞動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的要求,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進行額外工作(即加班),以及超過政黨工作日進行工作(即加點)。《勞動法》第41條、第43條、第44條對延長工作時間作了限制性規定。1994年2月國務院頒布的《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以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②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眾設施發生故障,影響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法》第44點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工作時間:①在法定節假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的;②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工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③為了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有上述情況之一的,可以延長工作時間而不受限制,但是,在應按規定付加班費。在這些規定之外,不經過員工同意任意延長工作,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要承擔勞動法上的責任。二、工作時間有哪些規定(一)工作時間: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二)對計件工作者的工作時間保護: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以上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三)特殊行業: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通常只有在規定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才可以延長勞動時間,并且從出于勞動者身體健康的考慮,即使延長勞動時間也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每天不能延長超過1個小時。當然,作為勞動者也是有權拒絕單位延長勞動時間的安排。
最新勞動法工作時長規定是什么
我們工作的時間有一個規定,勞動法規定的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這也是企業和單位都有的規定,具體內容在勞動法的三十六條,也可以叫做法定工作時間,如果超過所規定的時間,員工或者勞動者有權利拒絕。那么具體還有哪些規定呢?下面由我為您解答最新勞動法工作時長規定是什么,一起來看看吧。一、最新勞動法工作時長規定是什么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二、延長工作時長的情況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三、勞動法關于工作年限的計算 1、連續計算法,也叫工齡連續計算。例如,某職工從甲單位調到乙單位工作,其在甲、乙兩個單位的工作時間應不間斷地計算為連續工齡; 2、合并計算法,也叫合并計算連續工齡,是指職工的工作經歷中,由于非本人主觀原因,間斷了一段時間,把這段間斷的時間扣除,間斷前后兩段工作時間合并計算; 3、工齡折算法。從事特殊工種和特殊工作環境工作的工人,連續工齡可進行折算。如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在約38攝氏度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的職工,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在提煉或制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以及化學、兵工等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職工,在計算其連續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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