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勞動關系的法律規定
《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4條:“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十七條和《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4]96號)第四條規定精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監察機關舉報,勞動監察機關應依據《勞動法》、《違反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等規定查處。”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法律依據
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口頭或書面協議等。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在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職工或用人單位之間實際存在的勞動關系。在我國,雖然勞動法律法規要求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實際上還有很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只有事實勞動關系而沒有書面合同。對于這種情況,我國法律也給予了保護,對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該法明確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對于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足額支付職工工資,否則用人單位將面臨法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該法規定,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應以職工與用人單位關系的實質為準,而非口頭、書面協議。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實際存在的是勞動關系,即使沒有書面合同,職工仍然享有相應的權利和保護。3.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口頭或書面協議雖然說口頭或書面協議不能代替書面勞動合同,但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中,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口頭或書面協議仍然有一定的證明力。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簽訂書面合同的意愿,并且在事實上實際上已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這一點也有助于證明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
如果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發生支付工資或參加社會保險等情況,這是否意味著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不一定。雖然根據相關法規,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按規定足額支付職工工資,但這并不能否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實際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如果職工已經在用人單位工作,并且用人單位具備領導、管理和監管職工的能力,那么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事實勞動關系就可能被認定存在。
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在我國有其實際意義和法律依據。對于擔心自己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和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調解過程中可以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不得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事實勞動關系賠償標準
隨著時間的發展,我們國家的各項政策也在不斷的健全,其中 勞動法 中就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要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同時也會在 勞動合同 中約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那么 解除勞動合同 后經濟補償標準是什么呢?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來支付 賠償金 。 一、解除勞動合同后經濟補償的標準 1、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 工資 的 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內涵 勞動關系 是指受勞動法調整的,在勞動者運用勞動能力、實現勞動過程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使用者)之間的社會勞動關系。由于我國就業競爭激烈的國情以及《 勞動合同法 》發展歷史,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 事實勞動關系 的存在。勞動合同是勞動關系建立、變更和終止的一種法律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勞動關系包括了勞動合同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兩種形態。
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些,關于這個問題,我為你整理了以下資料,如果你想知道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哪些,跟著我一起往下看吧,相信看過下文關于這方面的知識,大家一定會對處理勞動爭議的方式有所了解。 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方式有: 1、協商(和解)
(1)協商達成一致,應當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2)經仲裁庭審查,和解協議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將其作為證據使用。但是,當事人為達成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爭議事實的認可,除外。 2、調解 (1)調解委員會由勞動者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人數由雙方協商確定,雙方人數應當對等。勞動者代表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勞動者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委員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沒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可以在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主動調解。 (2)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調解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a、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b、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申請。仲裁委員會受理后,對程序和內容合法有效的調解協議,出具調解書。 c、一方當事人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調解協議合法有效且不損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仲裁委員會可以依據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 3、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 (1)仲裁時效: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例外: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舉證責任倒置: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的,由單位舉證,否則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3)集體勞動爭議: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 (4)仲裁裁決:下列爭議做出的仲裁裁決對用人單位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對該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a、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b、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 4、訴訟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當事人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非終局裁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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