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 曠工連續十五天以內或一年累計三十天以內的,不發年度獎金。
第三十三條 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法律分析:員工無故曠工7天,用人單位就能開除。員工無故曠工可以按照用人單位的用工規定解決。例如:1、員工無故曠工1-3天,扣2天基本工資;2、員工無故曠工超過3天在7天之內,解除用工關系或終止勞動合同;3、員工無故曠工超過7天,直接開除、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一)不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二)請假期限已滿,不續假或續假未獲批準而逾期不歸的。(三)不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分配,不按時到工作崗位工作的。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般曠工三天可以辭退,但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曠工具體標準。曠工屬于嚴重違反公司章程的情形,具體標準由各個公司自行決定,用人單位可以此為由辭退勞動者并且不需要支付勞動補償金。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 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給予職工除名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2、經批評教育無效,3、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法律客觀:《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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