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一般按照工齡累計計算,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帶薪年休假的時長是根據累計工齡計算的。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帶薪年休假是職工的權利,如不安排休假,也不按規定支付帶薪年休假工資的,屬于違法行為。
放年假的時間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主要取決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一是勞動者的放假意愿,二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工作情況。一、年假規定是不是什么時候休都可以個人和單位情況不同,合適的時機不同。職工什么時間休年休假合適,取決于個人與單位生產經營工作的實際情況,年休假由用人單位考慮職工意愿,根據生產經營工作情況統籌安排,職工意愿只是考慮,不影響生產經營工作正常開展是絕定性因素,單位有安排權,是不能職工隨心所欲的。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二、公司不讓休年假怎么辦1、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2、《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中規定,對于沒休年假的每天按日工資的300%給予補貼,如果公司不允許休年假,那么可以向公司要給予補貼。3、年假安排不應該由單位單方面決定,還應該在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實際情況并征得職工的意愿來安排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工作上的實際需要造成職工不能休年假或者跨年度休假的,這類情況下,不許由職工的同意。4、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年休假與其他休假的關系我國職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親假病假、事假等。條例對年休假與這些休假的關系作了明確規定:第一,年休假與寒暑假。在我國,學校一直實行寒暑假制度,教職員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遠遠超過條例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因此,條例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第二,年休假與病、事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于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我們經與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反復研究,采納了上述意見,條例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第三,年休假與探親假。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我們經與有關部門研究,認為這種意見有道理。據此,條例刪去了征求意見稿中關于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原則上年假什么時候都可以休,但是需要考慮個人與單位生產經營工作的實際情況,根據生產經營工作情況統籌安排。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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