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假期間單位能單方面解除 合同 嗎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換而言之,病假期間用人單位并不是絕對不能單方解除合同的,病假期間的同時還需要滿足其他的情形,此外,如果勞動者出現了過失性辭退的法定情形的時候,用人單位還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工會在勞動 合同解除 中的監督作用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很多人認為職工在患病或負傷醫療期間內絕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規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只要勞動者存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也可以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秳趧臃ā返诙鍡l規定的四種情形是: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勞動者在患病醫療期間有泄露商業秘密等情形,符合《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四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通知單位?!秳趧臃ā返?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边@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情形。勞動合同既然是勞動者自愿簽訂,當然也有權自愿解除,只要這種解除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鼓勵勞動力的合理流動,更應當允許勞動者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職業,充分發揮特長。因此,《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為勞動者行使上述權利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勞動者必須注意,行使上述權利時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以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31條規定:“本條規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除此條規定的程序外,對勞動者行使辭職權不附加任何條件。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者要依法承擔責任。”
您的情況如果由工作原因引起則屬于職業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就是你講的鑒定前費用)。 第五十條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費用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 工傷保險待遇 :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 工傷保險基金 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 伙食補助費 :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普及型輔助器具標準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支付; (六)生活護理補助費:經評殘并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補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七)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經鑒定為十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傷殘等級享受相當于6個月至24個月的本人工資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八)傷殘津貼:經鑒定為四級至一級傷殘的,按照規定享受相當于本人工資75%至90%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九)死亡補助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不低于48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 喪葬補助金 :因職業中毒死亡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一次支付; (十一)供養親屬撫恤金:因職業中毒死亡的,對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撫恤金:對其配偶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對其生前供養的直系親屬每人每月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發給; (十二)國家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本條例施行后,國家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和標準作出調整時,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 未參加工傷保險 的,其勞動者從事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 保證勞動者 享受工傷待遇 。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無營業執照以及被依法 吊銷營業執照 ,其勞動者從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患職業病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勞動者一次性賠償。 第四十五條勞動者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接觸職業危害工作未體檢不得解除合同,其它行業 可以解除合同 。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但對不是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沒有解除或者終止合同前進行健康檢查的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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