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有哪些 對于在勞動合同中哪些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即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只限于以下兩種: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技術培訓后,可以在服務期協議中約定違約金;不過,對于具體的違約金金額,法律還是有限制的,即不能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 競業限制 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承擔 違約責任 。但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則不受競業限制約定的約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所以,雖然實踐中仍然存在許多約定違約金的情形,但根據法律的規定,只要不屬于以上情形,即使雙方約定了違約金,那么違約金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屬于無效的約定,任何一方不必受其約束。 二、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標準 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 號)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因此,違約金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條款。目前國家沒有對違約金標準做出統一規定。 北京 市在《勞動合同規定》中明確,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職工本人 解除勞動合同 前12個月的 工資 總額,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職工反映企業約定違約金數額過高而有失公平的問題。同時,北京市對職工在某些事項結束前限制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按照“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 合同當事人 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的基本原則: 1、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 2、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 申訴 ,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于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勞動法 對于 約定違約金的情形 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行使。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單位故意違法約定違約金,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此時勞動者可以通過一些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勞動合同乙方違約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乙方違約需依據乙方違約的具體情形確定賠償標準,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如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則可參照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業慣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于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具體來說,乙方違約的賠償標準應當依據乙方違約的具體情形確定。例如,如果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工作職責,導致甲方損失,此時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賠償的標準可能包括違約金、賠償損失等,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說明乙方違約的賠償標準,可以參照相關法律規定和行業慣例。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未就違約賠償標準達成協議的,依照合同中的性質和行業慣例確定;沒有按照上述辦法確定的,可以參照相關法律規定。總之,在勞動合同中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以免發生爭議。
乙方違約后如何進行賠償?一般情況下,乙方應當依據違約的具體情形確定賠償標準,并與甲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進行賠償。如果協商無果,可尋求勞動仲裁機構或者法院解決爭議。
勞動合同乙方違約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具體標準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并在勞動合同中進行規定。在簽署勞動合同前,雙方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以避免發生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乙方違反合同約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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